四部门发文规范“银行”一词的使用

2022-12-02 23:55:06

元宇在线12月2日消息,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字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了“银行”一词的使用。 《通知》明确规定了“银行”一词的使用主体范围、名称含义、整改规范、宣传教育、参照适用情形等。

一、未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但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国家。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全称和简称;

(二)商标名称;

(3) 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

(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帐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名称;

(五)其他情况。

三、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一词使用情况的监控。对违法使用“银行”一词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互联网行业违规使用“银行”字眼的,由网络账户所属地或者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治和规范工作。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更新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或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网络共享信息部门、电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五、网信部门、电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许可资格的申请人,不得使用含有“银行”字样的名称,含有“银行”字样的不予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带有“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专业资质、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验证。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不予上架。

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活动中纳入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热线,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和新闻机构通过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媒体和公众要规范“银行”一词的使用和反欺诈、防诈骗的意识。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银行”一词被违规使用的,应及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违规使用“银行”字眼的单位,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业务合作营销推广;在提供授信、承销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进行监督整改和必要审查。

8.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 “基金互助社”违法违规,模仿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装修、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外观及标识等,存在欺骗或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按要求整改本通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各银保监局要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协调、联合开展整治监管工作,通过提示自愿更名、更名更名等方式纠正和规范违法行为根据他们的权力。各银保监局牵头总结辖内相关工作,请2023年3月1日前将整改监管工作总结报送银保监会。

小编了解到,下一步,四部门将联合开展对违规使用“银行”字样的整治和规范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